咨询热线:

198-2297-1653

联系人:古老师

电话:198-2297-1653

邮箱:1056487599@qq.com

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

成都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计征个税时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是多少?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比例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65号)第五条规定:

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jpg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